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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在行动

为了维护品牌形象,保证品牌含金量,针对近日仿冒、违反合同、降低我公司所属品牌形象的店铺开展整顿活动,我公司法务部将通过团购、外卖等第三方平台和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对部分店铺进行维权清理,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举报、投诉,一经核实,我们将给予奖励。

初步将对万州、洋县、韩城、榆林、黄陵、临潼店等收回品牌使用权,在上述区域公司将开放新的商圈品牌店,将对宝华、华阴店启动侵权、维权程序。

我们在行动

《商标法》

第五十二条 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,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,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,限期改正,并可以予以通报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,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,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

我们在行动我们在行动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一十三条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第二百一十四条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第二百一十五条 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希望大家能认识到侵犯商标权的严重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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